臺灣臺北監獄 新聞稿:針對民意代表所指「揭發監獄人權黑幕」乙文,臺灣臺北監獄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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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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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監獄 新聞稿 發稿日期: 連 絡 人:秘書杜聰典 連絡電話:03-3206184 |
針對民意代表所指「揭發監獄人權黑幕」乙文,臺灣臺北監獄澄清說明如下:
有關民意代表於本(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稱陳情人
收容人因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移送收容人至病監或醫院。本監前收容人陳○○於99年5月14日間入監,因「患有糖尿病」左腳截肢,是日並經值日醫師看診診斷有「右腳蜂窩性組織炎」給予抗生素藥物治療。同年月28日到本監醫務中心看診,經醫師指示戒送署立桃園醫院外醫,復經該院診斷為「右下肢糖尿病足併血管阻塞及小趾壞疽」,有住院治療之需要,惟該員堅決表示「拒絕住院」,並於本監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中親筆簽名並捺印指紋「拒絕住院」,其後在監持續門診並定期傷口處理,同年6 月7日及9日再分別戒送署立桃園醫院,該院醫師均建議住院手術截肢治療。同年月10日該員繳交罰金後出監。
另外,關於戒具施用時機、方式,爰依監獄行刑法第22條及法務部頒訂之「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之相關規定辦理,施用過程為避免感染,由監方提供紗布包紮,收容人戒送醫院全程乘坐輪椅,並無其述形同虐待及直接造成傷口感染截肢之事實。
本件陳情內容與實情有所出入,對於陳○○拒絕住院治療,造成截肢之結果,本監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