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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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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庭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1
  • 資料點閱次數:222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庭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一、
補助對象:申請時仍在監之收容人家庭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父母均歿與收容人有共同生活事實之收容人長輩(直系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且需同戶口)。
二、
補助內容:以戶為單位,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3,000元整。
三、
申請條件:有以下具體事由,且須於急難事由發生六個月內者可隨時提出,事由如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非自願性失業(不包含收容人入監)、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辦理方式:
1.申請管道:
(1)
收容人自行打報告提出,承辦人收到需求報告單後,進行初次評估。
符合者→提供申請書予收容人,請收容人自行寄回給家屬。
不符合者→說明原因並結案處理。
(2)
家屬自行於本監官網下載空白表單《臺北監獄>為民服務與導覽>為民服務項目>收容人家庭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家屬填妥及備妥相關資料後寄送或親送予本監承辦人,家屬須接受本監的電話評估。
2.應填表件:
申請書(附件1)、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暨同意書(附件3)。
3.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影本(請以郵局優先)、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關係證明文件)及其他佐證資料。(請以申請書內容為依據。)
4.受理期限:
經初次評估取得申請書者,請於45個日曆天內將申請資料寄回;未經過初次評估自行送件者,依急難事由發生六個月內皆可受理。
5.待本監審查完畢,符合資格者,逕將款項匯至家屬指定帳戶。
五、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
急難事由發生超過六個月以上或無法提出具體急難事由者。
2.
家屬無法配合本監電訪或資料不齊全者。
3.
有不實陳述及提供不實資料等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六、
承辦人:教化科/黃社工(03)319-1119#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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