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維護」案例宣導:教誨師透過通訊軟體洩漏受刑人已提報並通過假釋審查之應秘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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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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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教誨師透過通訊軟體洩漏受刑人已提報並通過假釋審查之應秘密消息。
一、案情概述
某監甲教誨師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10年2月間列席假釋審查會議後,將該次會議審議受刑人乙提報假釋之審議結果,於同日下午16時35分許,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O。已幫忙。順利」之訊息予受刑人乙之友人丙,藉此將受刑人乙已提報並通過假釋審查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予友人丙知悉,而乙亦果於同年2月底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甲教誨師上述行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刑事責任部分尚在偵辦中,行政責任將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行議處。
二、風險評估
(一)假釋審查會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確實保密。」是以各監所於假釋審查會決議函報矯正署核定前,或矯正署核定函知各監所前,假釋審查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二)提前洩漏假釋審查會之相關決議內容,致使民眾對於假釋審查會之公平與客觀性存有質疑,易產生有黑箱作業之嫌疑,進而斲傷機關形象。
三、防治措施
(一)為強化假釋審查作業保密作為,防止洩密,確保假釋作業合法、公正、順利,請假釋審查委 員簽定保密切結書。
(二)於開會前再次提醒假釋審查會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確實就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