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

反貪腐暨公務員廉政倫理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3
  • 資料點閱次數:26

堅守公務倫理,共創廉能政府

壹、前言:與國際接軌,打造廉能政府 建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嚴格要求官員的清廉與效能,是政府施政的核心任務,目的在於導正政治風氣,恢復並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近年來,我國積極在地化實踐《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凝聚公私部門力量,推動社會參與,致力於維護國家清廉形象,為廉能政府打下堅韌基礎。為協助全體同仁與民眾建立正確的法紀觀念,特發布此反貪宣導公告,期盼公私協力,共創弊絕風清的優質社會。

貳、深植公務倫理,落實核心價值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從「心」實踐公務倫理,秉持「廉正、專業、效能、關懷」四大核心價值。

  1. 廉正與專業:公務員應清廉自持,潔身自好,不收受不當利益,並主動利益迴避;同時以謙虛態度終身學習,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
  2. 便民與圖利的分際:「圖利」與「便民」最大的區別在於「有無違背法令」。公務員在法令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無論民眾得到多大好處,均屬合法的「便民」;反之,若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即使僅圖得微小利益,也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公務員應勇於任事、依法行政,切勿因害怕圖利而消極退縮。

參、嚴守利益衝突迴避,落實陽光法案 過去社會上常有「有關係好辦事」、「肥水不落外人田」的通病,為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我國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 利益的定義:所謂利益,不僅包含動產、不動產、現金等「財產上利益」,更包含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等「非財產上利益」。
  2. 利益迴避與交易禁止: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若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如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的利益,應即自行迴避。同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進行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
  3. 公開透明原則:若符合法定例外允許交易或補助之情形(如經由公平競爭之公告程序採購),關係人應於申請或投標時「事前揭露」身分;機關成立補助或交易後,亦必須於三十日內於網路「事後公開」,落實全民監督。

肆、恪遵廉政倫理規範,拒絕不當請託餽贈 為提升清廉形象,公務員在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時,應嚴格遵守《廉政倫理規範》:

  1. 受贈財物與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亦不得參加不當之飲宴應酬。若屬正常社交禮俗,受贈財物市價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 元(同年度同一來源以 10,000 元為限);飲宴應酬個人費用不超過 1,500 元。若遇廠商主動提供不當禮品或經費,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風機構。
  2. 請託關說之處置:遇有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的請託關說,且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公務員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辦理登錄。透明的登錄程序不僅是保護公務員自身,更是防範貪腐的有效防線。

伍、推動企業誠信,建構優質商業環境 反貪腐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需要私部門的參與。企業應將「誠信」作為公司核心價值,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與舉報保護機制,避免為追求短期利益而採取行賄公務員等違法手段。從政府採購、環保稽查到建管發照,廠商皆應遵循法令,不應透過送禮、招待宴飲或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換取通關或履約便利。唯有公私協力、齊心反貪,方能創造公平透明的永續經營環境。

陸、結語 清廉是政府的防腐劑,也是進步的動力。本機關將持續加強對屬員的品德操守考核,並落實各項防貪機制。同時,我們鼓勵社會大眾積極監督,對於任何貪污瀆職行為,政府設有完善的檢舉獎勵與保護制度,絕對保障檢舉人身分及安全。讓我們共同守護公道正義,攜手打造一個讓民眾信賴的廉能政府!

資料來源:

  1.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國際透明組織於今(113)130日公布2023 年清廉印象指數》暨企業服務廉政平臺相關宣導資料。
  2. 法務部廉政署《破解圖利陷阱手冊》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簡介與實務案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