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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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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與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27714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收容人家屬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一、
家屬送入金錢
(一)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二)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三)
送入金錢,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接見櫃台)送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採用掛號方式寄入為原則。
二、
家屬送入飲食
(一)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
(二)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四)
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1、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
2、
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不許送入。
3、
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不許送入。
4、
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5、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6、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7、
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8、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
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三、
家屬送入必需物品
(一)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者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二)
必需物品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三)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四)
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五)
寄(送)物品處理原則: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可後,家屬依品項、數量可由接見窗口送入。如不克前來者,可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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