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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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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監出監證明、在監結婚、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31
  • 資料點閱次數:44954

申請在監出監證明

一、
申請在監證明書時,應由在監之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收容人之家屬不得代為申請,可請收容人申請後郵寄回家。
二、
申請補發出監證明書:
(1)
申請人:本人或委由他人。
(2)
申請方式:
  1. 來監臨櫃辦理。
  2. 郵寄向本監申請。
  3. 自行於Mydata平台(https://mydata.nat.gov.tw/)網路線上下載。
(3)
應備證件:
  1. 本人來監申請者,檢具身分證;無攜帶身分證者,以自然人憑證或手機(手機須先經過Fido註冊並驗證)透過Mydata平台核驗。
  2. 委託他人來監申請者,應備證件同上,另需出具委託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郵寄申請者,申請書需填寫基本資料、連絡電話及回郵地址,並檢附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託他人郵寄申請者,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3)3194460或(03)3595534,分機2607。

 

申請結婚登記

在監結婚案件之處理

一、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結婚當事人如在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結婚當事人居住地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結婚當事人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二、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3)3194460或(03)3595534

 


申請返家探視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8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二、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678

種類 共通檢具文件 應檢具之文件
奔喪
  1. 申請書
  2.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或探視對象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1. 死亡證明書
  2.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病危
  1. 診斷證明書
  2. 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特殊事故
  1. 診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三、辦理期間: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5

  1. 返家奔喪: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兩日。
  2. 特殊事故: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四、請親送至本監總務科名籍股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
五、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3)3194460 或 (03)3595534。
六、表單請由此下載 (返家探視申請書pdf檔案ODT檔案) 或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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