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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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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律師預約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3
  • 資料點閱次數:7909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律師預約接見須知

一、
申請方式:
 
  1. 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例如:6月14日僅可預約6月15日,不得預約6月15日以後之日)16: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3-3206596 總務科收發室 律師接見專線專線:03-3196487)提出律師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本監受理狀況,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接見申請書至收發室報到後,待戒護人員提帶至律見室後即可律師接見。
  2. 審核文件:請攜帶有效之律師證、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審理中之委任狀或未到期之開庭通知(已結案件之委任狀不得申請)。
  3. 律師接見申請書請至臺北監獄網站為民服務項目系統下載。
二、
未按時辦理預約接見之處理:
 
  1.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預約專線:03-3196487 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或逾時15分鐘仍未報到者,若一年內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本監得不予受理其預約申請。
  2. 舉例:若星期一上午預約接見,應於星期五16:00前提出預約申請。若需取消預約,請於星期五下午16:00前,或星期一接見前一個小時來電取消。
三、
律師進入律見室之規定:
 
  1. 律師接見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給與收容人,其他物品、食物請由律師或家屬至一般接見窗口辦理。
  2. 當轉交收容人訴訟相關文書時,請先交由律見室管理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人。
  3. 律見時禁止與收容人共用或提供飲品食物。
  4. 若有其他問題可當場詢問律見室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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