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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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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家屬行動接見之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 資料點閱次數:30536
一、
行動接見說明:
(一)
為落實法規規定,並考量現代科技發展之趨勢,社會大眾通訊聯繫之生活習慣,及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矯正機關提供行動接見之服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收容人親屬等,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探視遠地服刑之收容人,以達為民服務之目的。
(二)
行動接見係指請求接見者可透過智慧型手機,與在監收容人接見,避免舟車勞頓及減少交通成本,藉此增加家庭凝聚力及強化親情連結。
(三)
行動接見需以智慧型手機開啟「矯正署行動接見3.0」之App進行接見,Android及iOS均可下載,連線產生的數據費用須由請求接見者自行負擔,並應確認智慧型手機配備與網路連線品質穩定,以獲取最佳連線品質。
二、
辦理接見規定: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二)
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三、
行動接見申請對象、理由、時間及應付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 申請理由 申請時間 應檢具文件
家屬或最近親屬 未便至機關接見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
律師或辯護人 未便至機關接見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行動接見次數限制:
(一)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2次(請於第一次接見完畢後,再行申請第二次接見)。行動接見次數與遠距接見、電話接見次數併同計算。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二)
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五、
行動接見接見時間:
每梯均預留時間進行證件核對及設備校正,接見時間每次為20~25分鐘。
六、
行動接見辦理時段: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 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4時至16時30分,每半小時一梯,共10梯。
可預約之期間為,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截止。
但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七、
行動接見申請方式:(行動接見之申請一律採用網路預約)
 步驟1:
完成帳號申請
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進行註冊(系統支援Google Chrome)。
進入便民服務入口網輸入個人信箱,點選註冊,再依序完成「同意個資蒐集聲明」、「 註冊資料填寫」、「 送出註冊申請」,系統寄送驗證郵件,「點閱連結」即完成帳號申請。
再重新輸入信箱與密碼登入便民服務入口網。
 步驟2:
開通接見服務項目權限
於「帳號與服務」點選「預約接見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行動接見」權限之開通。
開通行動接見服務項目權限流程如下:
  1. 於「服務項目申請」選擇「矯正機關」(臺北監獄)、輸入「收容人呼號」、點選「查詢」(確認收容人姓名)、選擇「與收容人關係」。
  2. 依需要開通之權限勾選服務項目內容,請勾選「預約行動接見」。
  3. 上傳「身分證明文件」、「關係證明文件」、「正面清晰照片」。
    「身分證明文件」-請求接見者身分證正反面。
    「關係證明文件」-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間關係之文件,或其他必要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律師委任狀…等)
    「正面清晰照片」-請求接見者近期且清晰之正面臉部照片。
 步驟3:
依序上傳佐證資料後,點選「確認」送出佐證資料。等候行動接見服務項目權限審核結果,並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權限開通」之審核結果通知。(或未通過之通知)
 步驟4:
線上預約接見時間
已完成註冊及開通預約行動接見服務項目權限後,請於「預約接見」點選「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行動接見)、「接見對象及理由」、「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選擇欲接見日期及時段)。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
完成預約行動接見申請,等候審核。
 步驟5:
等候審核結果之通知
完成行動接見預約後,須留意手機或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便民服務入口網「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6:
接見日前一日接收簡訊,並下載行動接見3.0APP
行動接見申請經機關核准後,系統會於接見日前一日下午16時分後傳送連結訊息(簡訊/E-mail)通知。
請求接見者於「指定時間」開啟簡訊內的連結網址,進行連線。若非於該接見時段內點選連線,則無作用。(接見開始前,請求接見者請主動出示證件供戒護人員核對。)
 備註:
  1. 使用行動接見連線前,手機須先下載「矯正署行動接見3.0」之App。
  2. 行動接見服務無法由本監進行登錄或代為申辦,請詳閱便民服務入口網網站說明進行註冊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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