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監自110年8月9日起實施有限度一般接見,其相關規定,詳如公告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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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5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50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兼顧家屬與收容人間親情聯繫,及避免一般接見開放初期人潮暴增,致難以落實防疫措施,本監一般接見及相關事項之管控原則如下:
(一)接見人潮分流:
1、週一開放編號尾數1及2之收容人接見。
2、週二開放編號尾數3及4之收容人接見。
3、週三開放編號尾數5及6之收容人接見。
4、週四開放編號尾數7及8之收容人接見。
5、週五開放編號尾數9及0之收容人接見。
(二)接見次數限制:每位收容人(不分累進處遇級別)每週接見以一次為限。
(三)接見對象及人數限制:接見對象限親屬或家屬,接見人以1窗(桌)1人為原則。
(四)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以當日辦理接見者為限。
(五)合作社外門市購物,以當日辦理接見者為限。
(六)拒絕接見:接見民眾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嚴格遵守社交距離,禁止飲食及碰觸他人等,配合各項防疫管控措施,經說明、勸導仍不配合者,本監得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2項,拒絕其接見。
二、收容人因新收入監、出庭還押、借提還押、或外醫、返家探視返監等,而隔離者,一律待解除隔離,始恢復一般接見。
三、為降低染疫風險,仍請家屬善用行動接見等方式辦理接見。
四、本監將視疫情之發展並參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建議,滾動式調整相關接見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