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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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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承攬委託加工常見問題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27
  • 資料點閱次數:3448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應具備什麼條件?
A:依規定向縣市政府登記之營利事業公司或行號,應填具廠商委託加工申請書並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及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影本。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之產品,是否有所限制?
A:若委託加工之產品內容可能威脅戒護安全,及妨礙工場管理秩序,或影響收容人身心健康者,將予婉拒。另委託加工之產品,若非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經營範圍內之項目,亦不予受理。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如何進行作業?應注意那些事項?
A:廠商於本監受理委託加工後,應即開始進料交本監指定工場進行試做。每次進料應有送貨單、詳細製作流程、加工應注意事項及標準的成品樣品,與實施品質查驗之要領等書面資料,以便交工場參照執行與製作。如發現數量不符、材質不良、型號錯誤或配件不全,將予拒收。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之產品,加工單價如何訂定?
A:加工產品需經試做,試做以十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逾一個月。試做期滿委託加工廠商應配合作業工場實施測試,完成試作成品完成報告單,作為加工評價之參考。本監作業科依訪價及工場實際測試結果,通知廠商召開評價協調會,經本監作業評價委員會與廠商完成評價,廠商應於五日內來監簽訂委託加工契約。簽約後加工單價,如因物價上漲,工資提高時,應按實際狀況依比例調整之。原訂產品項目加工程序變更時,雙方再行協議另訂單價,廠商不得拒絕。新增加工產品時乃應依試作及評價程序辦理。但加工項目與其他廠商相同,且本監已有其他廠商評定之標準單價時,得比照計價,不再經試做手續逕予進料加工。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是否要繳納保證金?
A:簽訂契約時,廠商應繳交加工保證金。該保證金數額以每月加工總金額二倍計算。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簽訂委託加工契約之期限約定如何?
A:訂約期間以一年以內為原則。期滿廠商如有意繼續委託加工,應於期滿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雙方再行協調辦理續約手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視為廠商放棄繼續委託加工。

Q:矯正機關作業工場每日工作時間有幾個小時?
A:除國定紀念日、星期例假日停止作業外,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工作六小時。監方如因特別事由必須停工時,應適時通知廠商。並將停工之時段扣除,不計算工資。所稱特別事由,指作業工場因體育、教化活動與衛生教育及其他如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必須停工時。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廠商人員可否進入作業場所?應注意那些事項?
A:廠商如確因瞭解作業情形、協助分配材料、指導加工技術、查驗成品品質、維修加工機器等之必要時,應每次向作業科報備會同作業導師,以身分證換借戒護區出入證後,始得進入工場。廠商不得指派素行不良或契約期間曾經違反契約內容及經本監調查有違反契約規定之虞者,來監指導收容人作業或負責進出貨工作,並須遵守本監有關規定。指派來監工作人員、送貨司機,應於簽約後填具出入申請書、切結書送交本監備查。廠商負責人應約束員工,不得有幫助或方便人犯脫逃,及危害本監戒護安全之行為,否則應負雇用人之連帶保證責任。廠商之員工來監時,應服裝整齊,不得穿拖鞋、木屐。進出檢查站,車輛及人員都必須接受本監值勤人員之查察,不得拒絕。廠商自用之食物、用品或金錢,應主動寄放檢查站之保管箱,否則一經查獲,將以違禁品論處。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廠商有必要進入戒護區時,不得攜帶之物品有那些?請列舉?
A:廠商不得攜帶或夾藏違反國家法令、違反監所禁用或持用、影響機關安全及戒護管理,或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之物品,如煙、酒、檳榔、藥品、毒品、利器、爆炸物、賭具、書報、現金、有價證券、收音機、電池、電視機、錄音帶、黃色書刊、打火機、電動玩具、攝錄影器材、手錶、金飾、通信器材、信件、訴狀及易燃物,否則一經查獲將依違約論處(詳如附表)。除沒收違禁品並將依契約繳付懲罰性違約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廠商作業過程,若疑有失落任何物品夾雜於送往本監材料中,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本監報備在案,協助尋找。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廠商有必要進入戒護區時,收容人會有所要求?
A:委託加工生產管理由監方負責,廠商僅作技術指導,甚少接觸收容人,無心理負擔。有必要進入戒護區時,廠商不得私自代收容人或接受其親友委託傳遞口信、財物等,且不得答應收容人任何財物、服務之需求。

Q:委託矯正機關製作加工產品,繳納之加工費用,是否有開具單據?
A:本監作業工場依法免辦工廠登記,且作業成品銷售或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規定亦屬免稅,凡訂製成品或委託加工產品,於每次收受貨物價款或勞務酬勞時,均開立發票(收據)為憑,以利廠商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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