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衛生醫療QA問答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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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Q):收容人入監前患有慢性病,在監內可以獲得持續醫療嗎?
答(A):
自102年1月1日起,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照護體系,享有健保醫療資源,監內門診就醫每次健保診療掛號費50元,部分負擔50元及藥品部分負擔0~200元。本監週一到週五工作日皆有醫師為收容人看診,分別有家醫科、內科、外科、骨科、眼科、精神科、牙科、皮膚科及耳鼻喉科、感染科等10種科別,提供患有慢性病之收容人可持續獲得醫療。若於監內門診無法予以妥適治療,經醫師診療後建議轉診者,本監將依醫囑辦理,協助安排至監外醫療院所持續進行醫療照護,請收容人於新收入監時攜帶入健保IC卡、保管金、疾病診斷證明書、處方箋、藥袋及完整包裝之藥品以供參考。
問(Q):入監時是否可攜入或由家屬寄入藥品?
答(A):
依醫師法第11條規定略以:「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為避免寄入藥品來源係違反規定所取得,且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門診之用藥將直接由健保合約藥局提供,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新收入監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由監方安排於監內門診持續接受醫療診治。
問(Q):親友需施打胰島素,能將針劑帶進矯正機關內使用嗎?
答(A):
- 收容人新收入監時,得攜帶疾病診斷證明書、處方箋、相關藥品及胰島素針具,經衛生科醫事人員或醫師評估確有使用需求時,即予以持續使用。
- 自102年起,收容人具健保身分,後續之胰島素施打可依程序申請看診,由醫師參考攜入處方箋之藥品名稱、施打劑量及收容人目前病況,賡續提供醫療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