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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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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接見室為民服務QA問題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18635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接見室為民服務Q&A問題集

問一:
如何到達本監,及本監接見室查詢服務電話?
 答:
本監地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一)
火車:搭乘火車至桃園火車站,再搭乘計程車至本監。
(二)
公車:
  1. 桃園火車站前「統領百貨」→搭乘桃園客運137號公車→至「山鶯明興街口」下車。
  2. 桃園火車站前「統領百貨」→搭乘桃園客運113號公車→至「山鶯明興街口」下車。
(三)
自行開車:
  1. 國道二號:八德大湳交流道→往八德鶯歌出口→往鶯歌→鶯桃路→鳳吉一街→過鐵路平交道→山鶯路。
  2. 國道一號:南崁交流道→春日路→三民路→繞過巨蛋體育場→萬壽路→山鶯路。
(四)
接見室便民服務電話:03-320-5453,或03-319-1119轉2318、2319。
問二:
辦理接見登記的時間為何?
 答:
本監開放接見辦理時間為:
(一)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00分。
(二)
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假日接見日期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告,接見登記時段同上。
(三)
國定例假日及民俗紀念日無辦理接見業務,如有加班辦理接見,將於本監網站電子公佈欄及接見室公佈欄另行公告。
問三:
辦理接見需要攜帶何種證件?
 答:
接見申請人應持身分證件(護照、汽機車駕照或健保卡)及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相關文件);外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及出入境許可證。
問四:
何人得申請接見?接見次數又為何?
 答:
受刑人接見對象與接見次數為:
一、
各級受刑人接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所謂最近親屬包含收容人之配偶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舅、姑、姨、侄、外甥) 、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三)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其對象不為限制。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
(一)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每星期任選1天,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計算)
(二)
第三級受刑人接見,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3日1次為原則。
(四)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為不影響本監管理及其他受刑人接見時間,每天以1次為原則)
(五)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
三、
請求接見同一受刑人,每次不得逾3人。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且不計入人數限制。
問五:
辦理接見有何相關限制及注意事項?
 答:
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監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 接見之對象。
(二)
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
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
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
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
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問六:
何謂通訊設備接見?
 答:
為落實法規規定,並考量現代科技發展之趨勢,社會大眾通訊聯繫之生活習慣,及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矯正機關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收容人親屬等,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探視遠地服刑之收容人,以達為民服務之目的。
問七:
何人可以辦理通訊設備接見?
 答:
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對象及理由:
一、
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
二、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三、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一)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二)
請接見者疑似或罹患法定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三)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四)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五)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六)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問八:
請求接見者如何辦理通訊設備接見?
 答:
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
以書面方式提出,包含申請者填具「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親送、傳真(03-350-4663)、郵寄(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戒護科收),或寄送電子郵件(birch@mail.moj.gov.tw)至機關,或於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線上提出等方式申辦。
(二)
以言詞方式提出,包含請求接見者親臨機關,或撥打機關電話專線(03-3208605)提出等方式申辦。
(三)
申辦範例參考:
首次申辦遠距接見家屬備妥下列文件,再經本監審查辦理。
  1. 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可至本監接見室、住處鄰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法務部網站下載。
  2. 檢附證明文件-請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 將上述資料以傳真、郵寄或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本監傳真號碼03-350-4663、電子信箱birch@mail.moj.gov.tw】
  4. 等候通知-本監將以電話通知家屬資料審查結果及核准日期。
  5. 依排定時間至申請之鄰近矯正機關,並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即可與收容人進行接見。
問九:
何謂預約接見?
 答:
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可以透過網路預約或現場預約方式辦理接見之申請。
問十:
何人可以辦理預約接見?
 答:
預約接見可以透過網路預約或現場預約方式來申請:
(一)
採網路預約接見者: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來監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二)
採現場預約接見者: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問十一:
如何辦理預約接見?
 答:
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程序如下:
(一)
預約接見之申請:
  1. 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線上提出申辦。
  2. 採現場預約接見者,請於本監接見室直接向承辦人登記即可。
(二)
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查詢預約接見核准與否。
(三)
預約接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
前項預約手續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以後,才能辦理下次之預約登記。
問十二:
送入菜餚有何限制?
 答:
送入菜餚相關注意事宜如下:
(一)
家屬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
(二)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本監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四)
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1.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者,不許送入。(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2. 送入之飲食為茶葉(含其他沖泡類如麥片、花茶…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如鹽、糖、奶粉…等)、流質食物(如湯汁、飲料、勾芡、咖哩醬、奶油、沙拉、粉粿、愛玉…等)、糖果類(如花生糖、芝麻糖…等)及冰凍食物,不許送入。
  3. 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如添加餡料巧克力、夾心類餅乾…等),不許送入。
  4. 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如豬腳去骨、豬肋排去骨、辣椒切段煮熟…等)
  5.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如蝦子、蛤蠣、瓜子、開心果…等)
  6.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如辣椒醬、XO醬…等不予送入)
  7. 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如小番茄、葡萄…等類應切開,芒果、櫻桃…等類應去籽)
  8. 中藥材類不許送入。(如八仙果、枸杞、紅棗…等)
  9. 其他經檢查者認定足以嚴重影響他人者不予送入。(如臭豆腐、榴槤、味道怪異變質之食物…等)
  10.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11. 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問十三:
如何送入必需物品?
 答:
為避免收容人所持有必需物品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送入生活必需品本監得予以限制或禁止送入。故送入人得於接見時,先與收容人確認所需物品之數量與種類後,再行送入,或由收容人事前向機關申請後,再請親友送入,俾利場舍主管告知相關規範,並統計送入之次數、數量,減少退回情形。爰此外界送入必需物品,仍依收容人申請核可之包裹單為原則。
然經核可後,發予之包裹單由收容人將此包裹單寄回家中,家屬收到包裹單後,請依上面所申請之物,可至郵局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並將包裹單張貼於包裹最外側,以利本監收受時辨識。
問十四:
如何寄入金錢?
 答:
寄入金錢方式有二:
(一)
接見時由接見窗口寄入。(金額上限10000元)
(二)
以匯票用掛號信件寄入(金額上限10000元)。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生活日用品等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300元,故不需寄入太多金錢,以免造成收容人奢侈浪費之習慣。
問十五:
家屬如何協助收容人送入藥品?
 答:
依法務部矯正署103年04月08日法務署醫決字第10301592010號函,收容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
自102年1月1日起,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照護體系,享有健保醫療資源,本監週一到週五皆有醫師為收容人看診,提供家醫科、內科、外科、精神科、牙科、皮膚科或公醫等醫療服務,收容人可獲得持續醫療。家屬也可協助送入健保卡、相關診斷證明書、處方箋、及藥袋,並於監內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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