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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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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7670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
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 至11:00 及下午13:30至16:00 ,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收發室提出申請。
 (二)
電話預約:另開網頁
二、
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請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
律師(代理人):請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三、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總務科收發室,連絡電話:03-3196487,或撥03-319-1119轉分機2629
四、
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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